点击次数: 619 更新时间:2021-05-20
我院于2017年11月与鄂州市凤凰路伯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就相关学历咨询服务签署协议,在履行协议期间,由于政策变化,我院已提前告知乙方且明确表明相关注意事项,乙方代表人许欢淼明确表示接受且积极配合,但乙方未能如实且及时转达乙方服务对象,而且不按照正常时间缴纳且不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导致乙方服务对象不能正常时间取得与其约定成果。乙方服务对象辗转找到我院,我院工作人员在给予耐心解答的同时,积极联系乙方协商处理善后,但许欢淼总以各种借口(本人结石、家人病重......)托辞。更严重的是,其多名服务对象所描述(后经多方证实)其存在不实宣传、欺骗等违规行为。
几经沟通,许欢淼终于与我院负责人见面,约定后又无疾而终。我院负责人本着对乙方服务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又几次邀约许欢淼见面。2021年5月8日,我院负责人在单位等他到晚上22:19分,正告其行为的严重性且待与其约定后续事宜后已至凌晨,许欢淼答应次日(2021年5月9日)将后续费用缴清。但9日一整天未有消息。
至此,我院已无法再相信其言其行。且其现实表现已不能正常履行合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院已完成正常协议,正式解除与乙方合约。乙方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与本院无关。乙方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损害我院以及相关主办高校的声誉和权益的活动。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敬请周知。
武汉思通智君教育发展研究院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