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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职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 712  更新时间:2012-03-30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精神,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及对象

  实施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公办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包括公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生中的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矿井建设)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及补助资金来源

  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对象的确定、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省与各地的分担比例、免缴学费的程序、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等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中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工作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免学费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明确的经费分担办法,足额落实本级应分担资金,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做好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保证学生基本信息准确和免学费资金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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