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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期间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提示

点击次数: 426  更新时间:2023-01-14

        一、规范培训行为。寒假期间,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均属违规培训行为,所有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一对一”“上门服务”“线上答疑”“能力拓展”等名义开展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信息公示。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培训内容、师资信息、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课程安排等信息在机构网站、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规范价格标准。应当恪守公益属性要求,严格执行培训价格备案制度,并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收费,不得随意涨价。

四、规范收费管理。主动与学生家长签订《湖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具正规发票,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学费,所有收费必须通过监管平台缴入指定监管账户,不得私下交易存入其他账户。

五、规范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有从业人员入职前必须进行涉刑事犯罪及培训机构“黑名单”查验。强化从业人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意识,提升专业水平,增强服务能力。

六、规范培训材料。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审查检查,不使用不合格的培训材料,及时修订不妥当的培训材料。

七、规范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捆绑课程、打包课程等方式欺诈家长。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八、加强安全防范。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保障,健全各类安全问题的防范措施,每天对场所进行消杀,保持场所经常通风,全程佩戴口罩,确保学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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