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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考自考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通知

点击次数: 546  更新时间:2014-04-01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

鄂考委办〔201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自考办、各主考学校自考办: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律师入职资格、执业要求的变化,全国考委经商司法部,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可选择参加法律专业继续学习,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可按照规定(见附件2)顶替法律专业相关课程,顶替后尚未完成的法律专业课程应按照法律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参加考试,达到法律专业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法律专业毕业。

    三、律师专业在籍考生,如选择按照律师专业毕业,原取得合格成绩的律师专业课程继续有效,尚未完成的律师专业课程自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2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考试,并用取得合格成绩的法律专业课程顶替律师专业尚未完成的课程,同时,考生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条件。自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尚未毕业的律师专业考生一律只能选择法律等其它专业学习考试。

    四、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利益,确保考试计划平稳过渡。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课程顶替表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委员会办公室

027-88513008(研究生招生)
027-84744889(研究生教务)
027-84396006(成教自考招生)
027-88513598(成教自考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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