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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 555  更新时间:2014-02-20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鄂学位[2005]11号)、参照《武汉纺织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纺织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人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 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未受到学校或单位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业余、函授)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四)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其它类成人教育(业余、函授)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以上。

(五)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二、成人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均可提出成人学士学位申请。原则上要求以班级或学习中心等为单位集中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身份证、学业成绩表、学位申请表、外国语考试证明材料、相片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三、成人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管理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申请名单和材料再次审核,审核后通过的人员名单汇总表,加盖武汉纺织大学公章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

(三)人员名单汇总表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武汉纺织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向学生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 成人学士学位申请及颁发时间

(一)成人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位、自学考试本科生在其毕业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申请学位。若达到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填写相关表格后随下届毕业生申报。超过时间则不予受理。对往届毕业生不予补授成人学士学位。

(二)根据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间,武汉纺织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定于每年的四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十月十日~十一月十日为成人学士学位申报时间,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 原则上定于每年七月上旬及元月中旬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武汉纺大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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