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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564  更新时间:2012-12-22

   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是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为此,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原则上执行《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但其管理工作归口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有关业务办公室。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或由中专保送被录取后,方取得省教育厅的注册学籍。
  四、经考试、考核后的成绩不及格课程,学生以自修为主,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一般不统一组织重修。经申请也可交纳重修费,在下一级的同课程教学时跟班学习。
  五、对每门应修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原则上提供三次补考机会,其时间安排分别为:正常补考(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至四周),毕业前清考(在校最后一个学期的五月初),返校补考(毕业离校当年的十一月初)。若在校最后一个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则该课程只有两次补考机会(毕业清考与返校补考)。对考试、考核缺考者,不另增加补考。返校补考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
  六、学生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学生违纪处理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八、符合《湖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证书管理规定》第二项之规定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九、预科生通过成人高考,取得省教育厅的注册学籍后,推算学制,其已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有效。按学制时间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发给由湖北工业大学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肄业证书:
  (一)符合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第1、2、4三点,但有学业课程未合格(或来修完学分)的学生;
  (二)符合颁发毕业证书条件第1、4两项,且已学满一年以上,其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十一、无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校所有费用均已缴清的,发给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验印的结业证书、进修结业证书。
  十二、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申请学士学位。
  十三、学生中途退学,按照以下原则退费:
  (一)预交的教材费按实际余额退款;
  (二)学年第一个月退学的,学费、住宿费退80%;
  (三)上学期退学的,学费、住宿费退半;
  (四)下学期退学的,学费、住宿费不退;
  十四、在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过程中,本办法与《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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