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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自考即将开始 违规处理将执行新规定

点击次数: 670  更新时间:2012-07-07

7月份自学考试即将开始

违规处理将执行新规定

      2012年7月份自学考试将于7月6-8日进行,我省共有26.1万考生参加考试,共计报考64.5万科次。

      近年来,一些不法中介宣传考试包过,组织团伙作弊,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等媒体出售所谓的考试答案,给自学考试考风考纪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少考生被虚假宣传所惑,因在考试中抄袭所购买的答案、用手机接收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作弊而被严肃处理,追悔莫及。截止至2012年4月自学考试,我省因考试作弊而仍处在停考期限内的考生共1171人。

      2012年4月,教育部发布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原教育部第18号令)做出了修改。第33号令明确界定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考生作出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同时,对于参与考试作弊的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33号令相对于原18号令还有一处重要修改,原18号令规定考生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33号令规定考生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行为的,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也就是说,考生只要携带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即使没有使用,也将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

      从7月份自学考试开始,我省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规考生。为防止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省教育考试院采取了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使用技术手段加强入场检查、使用屏蔽仪屏蔽通讯信号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考试安全与公正。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

      1.应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按照自学考试《考生须知》上的要求参加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考前可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场信息。

      3.认真保管好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将不能进场考试。

      4.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应提前到达指定考点,避免因交通等原因延误入场时机。

      5.考试期间应注意劳逸结合、防暑降温,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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