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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第33号令 自考违规处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点击次数: 598  更新时间:2012-04-13

教育部发布第33号令

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2012年4月份自学考试将于2012年4月13-15日进行,我省共有25.8万考生参加考试,共计报考61万科次。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发布了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原教育部第18号令)做出了修改。第33号令明确界定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考生作出停考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同时,对于参与考试作弊的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自2010年4月份自学考试以来,我省共有1000多名考生因他人代考、故意撕毁或损毁试卷等严重作弊行为受到停考处罚。从本次自学考试开始,我省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规考生。为防止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省教育考试院采取了加强报名资格审查及考生身份信息核对、屏蔽考场手机信号等一系列加大考场监管力度的措施,确保考试安全与公正。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应按照自学考试《考生须知》上的要求参加考试,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

      自学考试考生可在考前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场安排。考试期间还应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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